8月1日起,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都算家庭暴力,遭遇家暴一定要想辦法取證,這既是對施暴者的懲罰,讓其行為公之於眾接受制裁,也是對受害者的保護。那麼哪些行為是家暴?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今天,最高法發佈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
①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②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司法解釋將於8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下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鑑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
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婦女進行性行為、逼迫婦女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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