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位原則
申請人所得積
分爲“類別分+累加分”,按積分從高到低錄滿爲止。在出現同分情況下,按兒童入戶時間或辦理居住證時間先後順序排位,錄滿爲止。
(二)積分構成
1.“類別分”:按申請兒童戶籍和監護人
住房情況,劃分A、B、C、D、E、F六個學位申請類別,類別與往年基本一致。分類辦法及對應分值見《鹽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申請人入學積分表》(以下簡稱《積分表》)。
2.“累加分”:累加分標準具體見《積分表》。
(三)積分
認定 積分的認定單位爲學校。申請信息經學校初審後,再送有關部門進行審覈。學校根據送審結果認定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