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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樓頂花盆砸傷後應如何處理

來源:孕育親子課    閱讀: 1.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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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住在的是六層樓房的第二層。樓頂五層住戶用花盆養了一棵白花放在陽臺上。一天放學後時我們家小孩追上暴風雨,提前準備回家了上樓梯時突遭花盆忽然掉下去,正砸在小孩肩膀,傷情不輕。大家從醫院門診一回家,就問五層住戶準備如何解決?事主迴應說,花盆是風颳走的,與他們家沒事兒,她們管不着。我想問一下:我該怎麼做?閱讀者:朱儁娥

孩子被樓頂花盆砸傷後應如何處理

答:你瞭解的,用法律術語講,就是指房屋建築上的擱置物產生跌落導致別人危害如何處理的難題。一般人來看,花盆落地式是風輕輕吹的,有些人乃至要說“不但大家管不住,我們自己也有損害呢!”但從法律法規上講,這類叫法是不正確的。

在我國《民法通則》第六章第三節第一百二十六條要求:“房屋建築或是別的設備及其房屋建築上的擱置物、懸架物產生坍塌、掉下來、跌落導致別人危害的,它的任何人或是管理員理應擔負民事責任,但可以證實自身沒有過失的以外”。融合家裏小孩的狀況,能夠看得出:

第一、樓頂五層住戶的花盆掉下去,砸在家裏小孩肩膀,你們立即到醫院醫治,它是真理的客觀性,所有人沒法否認,從而產生民事責任難題。

第二、擔負這一民事責任者,只有是五層住戶。這是由於,其一,做爲住戶在陽臺上擱置花盆,應當預見到花盆有跌落的很有可能;其二,在擱置花盆時要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用繩子將其固定不動等。因爲未保證這兩個方面,五層住戶自然要負責任。

第三、五層住戶說白了她們管不着得話不可以創立。由於其應當預料和執行的個人行爲沒有預料和執行,因此不可以證實她們沒有過失,就是她們沒理由不擔負相對應的義務。 依據上述剖析表明,五層事主的叫法不可以創立,你們徹底合情合理。提議你們再找事主開展商議,如不了可根據本地小區或社區服務中心協商。若協商還不了,能夠意外傷害爲案由,向本地人民法院提到是民事訴訟。刑事辯護律師:李勇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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