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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類人不可以選爲配偶

來源:孕育親子課    閱讀: 2.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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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彼此的身體身體狀況是家庭和睦的關鍵標準,也是確保子女身心健康的物質條件。因而,在選擇點時,除開留意另一方的品德修養外,還務必留意另一方的身體身體狀況。如果有下列四類狀況之一者,不可以選爲配偶:

有四類人不可以選爲配偶

1、直系血親或三代之內旁系血親中間禁止聯姻:直系血親就是指以自己爲管理中心,豎直左右三代之內的相伴相守。包含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孫(外孫子)子女。三代之內旁系血親就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宗而出的男人和美女,如兄妹(包含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妹姊妹等。

2、雙方均身患精神分裂、躁狂抑鬱症性精神疾病或中重度智力低下者禁止配婚:據統計,夫婦雙方都身患精神分裂者,其子女的病發機遇爲57.8%一68.1%。中重度智力低下者日常生活多不可以自立,假如彼此同病,不但不可以相輔相成,有待別人照料,既沒法擔負家中責任,又無工作能力修養子女,若系單遺傳基因而致,其子孫後代一樣爲智力低下的機遇增加,更會加劇家中和社會發展的壓力。

3、沒法糾正的男性生殖器官畸型者不可以選爲配偶。

4、比較嚴重的內外科疾病病人如血友病甲、比較嚴重的心臟疾病、惡性腫瘤沒經治癒者不可以選爲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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