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做錯事,我經常懲罰他,但我老師說不能濫用懲罰。請問一下,孩子做錯事不能判刑嗎?爲什麼不能濫用懲罰?
着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說:懲罰是敏感性強、沒有危險的教育手段。
首先要指出的是這裏所說的懲罰,不包括體罰。體罰是違法的,絕對不允許。這裏所說的懲罰是指父母憤怒地斥責、剝奪孩子的正當權利、引起孩子身心痛苦的行爲。
心理學家認爲,對孩子的懲罰在短期內有一定的效果,但沒有長期的效果。嚴厲的懲罰和長期的懲罰最終會形成孩子兩種對立的性格特徵。
一個是憤怒、反叛(我不服從你們說的話!)、反抗(打我也不怕!;
另一個是服從(我還很小,只能照你說的做。)、恐懼(如果你能躲起來,不要被發現。)和退縮(反正我不是個好孩子。)。
即使是輕微的懲罰,對孩子來說也很有魄力。孩子既有敏感的自尊心,又有公平的敏銳感覺
不公平的懲罰,孩子非常不滿,改變對監護人的意見,最終改變對自己的評價。因此,成年人必須特別慎重地處罰。
如果一個孩子不是故意做壞事,事情不那麼嚴重,就不要受到懲罰。如果孩子的行爲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果妨礙他人的活動或損害財產,他可以退出現場,過一會兒再回到活動中。
蘇霍姆林斯基說:應該認真考慮什麼因素讓孩子做這件事,把自己放在孩子的位置上,相信孩子可以用自己的努力改正錯誤。